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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法醫案例實戰: 到底該不該解剖??



到底該不該解剖??標準?依據何在?


又有下士身亡 檢察官被爆嗆家屬「就是自殺」


2015-10-13 13:33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金門守備大隊機步營機步三連部隊下士陳東逸七日被發現陳屍在金湖鎮六七據點,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聶眾卻阻止家屬拍傷口照片,甚至還有檢察官嗆家屬︰「不用開記者會了啦,就是自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7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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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該不該解剖??標準?依據?


這個問題很大,很難回答,要依詳細案情做綜合判斷,無法一言道之。

但是,根據長久下來先人專業的意見精髓,而立的法醫相關法律會大致規定哪些類型案件需要交由法醫做判定決定要不要解剖。


我們先看看美國的法律怎麼講?



如果,我們依新聞內容為基準來評論。在美國邁阿密法醫中心,依照佛州法律,本案可能符合下列幾點需要送交屍體給法醫判斷是否需要做外觀檢查(台灣俗稱"相驗")或者解剖來決定這名士官的"死因原因"和"死亡方式"。

如果家屬質疑有外傷,可能就符合和暴力相關的死亡,需要法醫完整的解剖。(Of Criminal Violence)

如果士官真是自殺,自殺仍需要法醫完整解剖來排除其它毒藥物或者自然疾病。(By suicide)

死者是個年青人,如果平常沒有什麼特別疾病,通常應該很健康,可能屬於猝死,或者因不明原因死亡。(Suddenly, when in apparent good health)

被發現死亡在廢棄的碉堡,地點很可疑,可能會符合死亡發生在可疑或者不尋常的地方。(In any suspicious or unusual circumstance)

From 406.11 Examinations, investigations, and autopsies in Medical Examiner's Law in Florida Statue.


看看台灣的法醫師法怎麼講?



台灣的法醫師法第10條(解剖屍體處分之情形)規定: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如果我們依照台灣法醫師法來判斷,本案應該會符合第一,二,六或者九點,應該要讓專業法醫介入,做"死亡的原因"和"死亡的方式"鑑定。

上述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實務上的專業判斷精神有二,第一,像上段的情況合理確認為自然死亡以外的案例(可疑為非自然死亡);第二,有潛在法律訴訟的案件。


為什麼在台灣於軍隊中死亡要列為需要解剖的情況?


在台灣,也許因為過去的歷史包袱,某些程度造成了家屬對在軍中死亡的家屬,常常懷疑死因不單純。

依筆者在美國進修的經驗,個人覺得,法醫對死亡的原因和死亡的方式判斷,固然是以專業為優先,但是很多時侯我們也必需要尊重家屬對死因的看法,用專業說服他們。

法醫專業對社會的意義,在於值得信任的專業(判斷),彰顯社會正義和透明公開。


法醫如何表現出他們的專業?建立民眾對他們的信賴?



就值得信任這點來講,在美國進入法庭表達專家證詞之前,要先接受兩方律師(或者檢察官)檢視專家的學經歷,是否真有受過相關訓練?夠不夠格稱為這個領域的專家?

通過專家資格的檢視之後,大家才會聽他的專家證詞。真理是越辯越明,能透過專業法醫(科學人士)對專業法醫(科學人士)的交互詰問,而在法庭上見真章。能力好的法醫,真金不怕火練。

台灣在公部門的法醫,常常礙於公務人員身份限制,無法對他案鑑定表現意見,民眾心中容易認為他們只能永遠只站在檢察官這邊。其實不然,法醫就跟醫師一樣,我們受醫學科學的訓練,鑑定死因和看病下診斷,我們做誠實呈述我們所見,我們是專家證人(科學家),處於中立地位,跟處於"控方"或者"辯方"立場無關。


在美國公部門的法醫和台灣有何不同?


在美國佛州的觀念,法醫是一門科學,法醫是有經過國家證照制度認證為合格的法醫病理專家。今天可以在自己的法醫中心(公部門)做鑑定,明天到別的城市為另一個法庭上的他案,為控方或者辯方提供專家證辭(私人工作)。只認可你的專業能力,而非你的公部門職位。這點對於平衡民眾和檢察官之間的能雇用專業法醫很重要!

此一精神之一的表現,也在於美國的法醫中心並不隸屬於檢察官系統,也不隸屬於警察系統,是獨立的公部門單位,因此,才能更獨立地做專業判斷,不受外力影響,且隨時都能經過安排接受檢察官或者辯方律師的質詢。


法醫如何彰顯正義?


一些重大案件,如果家屬不能得到合理和專業的解釋,不斷在媒體上放話或者陳情,有時會讓民眾對國家公權力的產生不信賴。

在美國佛州,我曾看過法醫為了重大案件上公聽會,把屍體證據,透過圖畫等較不血腥方式,呈現在國人眼前,接受質詢,減少不必要的媒體猜測和提高民眾的信賴度。

在台灣,檢察官決定案件是否要起訴,用國家公權力介入調查。如果法醫(死因和死亡方式判定牽涉到是否有法律問題,需要公權力介入調查)又同樣隸屬於同一個檢察系統,面對日益要求透明度提高的民意,很容易在感覺上被質疑為無法獨立判斷,影響司法正義。


法醫如何提高透明度?


在台灣,民眾常會垢病檢察體系以偵查中不公開為理由,拒絕向媒體或者家屬透露任何細節。家屬覺得想看的,想知道的,不能被滿足,就會容易扣上黑箱的大帽子。

在美國佛州,為了提高政府透明度,很多東西都依法律規定上網公告。排除"偵察中"或者"法律訴訟中"的案件,民眾可以上網查自己家屬的解剖報告。偵察中或者法律訴訟中的案件,家屬有權力在法庭上或者偵查庭上觀看屍體相關的證物"照片",或者待案件結束,也會公開在網站上能查詢。這個法律規定,都是令我打從心底尊重此法律做到的透明度!


結語:


台灣的法醫師法的確規定了一些需要經由法醫專業判斷,做解剖的案件類型。這些類型的案件,尤其軍人死亡案件,很容易引起家屬的不滿和猜疑,要求提昇案件調查的透明度。但是,身為法醫專業,越是面對有爭議的案件,越要依法進行更詳細的調查,用專業知識說服家屬,提供家屬相關的資訊透明度和獲取民眾對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