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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0日 星期五

醫師Off-label 使用藥物,就是違法嗎?




每次參加國際醫學會,都很興奮聽到一些老藥,被用在治療不同的疾病上(像是治療秃頭,效果真是太棒了,絕對跟你以前想像沒有好藥可以治療不一樣)。很高興要跟皮膚科醫師朋友分享時,他們總是說這在台灣無法使用的啦,萬一出了事情,肯定被病人告不完。罵你沒有醫德,把病人當白老鼠。我覺得這聽起來很理盲!

美事一樁,為何聽起來有淡淡的哀傷呢?

接下來就跟各位看倌剖析一下,跟大家切身相關,要注意聽了。




什麼叫Off-label使用藥物?


首先,解釋一下什麼叫"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我們不在這裡咬文嚼字。簡單說:「藥品仿單」即藥品使用說明書,是附隨於藥品的使用說明(description)

你買家器,有家電使用說明書。家電,依照廠商建議正常使用,出了事情才有保固咩。

家電不防水,不能放到水裡去。有人搗蛋,放到水裡去,廠商當然是不負責任啦(不當使用)。

你吃藥物,當然也有說明書。告訴你怎麼好好吃藥,正確使用,才能儘量避免不良藥物反應。為了藥物上市時,能獲得許可,藥商需要向主管單位申請"適應症"(能治什麼病),主管單位看看你提的臨床試驗數據。嗯,有充份科學証據說明效果不錯,也夠安全(但是不是100%無害),好!就讓你上市。

但是,很多藥物有趣的是,有其它的效果(一兼二顧,摸蜊仔兼洗褲)。

舉個例子:

治療青光眼的某個藥,當初上市是為了降眼壓,卻意外發現有刺激睫毛變長的效果。知情的愛美人士會去買來偷偷點。

治療攝護腺癌的藥物,居然能治療雄性秃頭,讓容易脫落的頭髪,又長回來了,持久。

舊藥,用久了。好處是大家知道它安全,且便宜(過專利期)。

舊藥,能有新的用途,我認為真是上帝給的禮物。但是.......

如果它的新用途(治秃頭有效),我是廠商當然會再去申請新的"適應症"(如:治秃頭)。雖然要花錢去申請,但是新市場更大更賺錢。

如果不賺錢呢?市場不大呢?廠商會不會有動機去申請呢?大家可以想想。

結果是

一定有些藥物是安全的,能有效治療很多病,卻未必都會去申請"適應症"。


你說:新藥上市都很貴,舊藥很便宜,有新用途,是消費者的福利。

那就用吧?好吧!用了出現副作用?誰來買單?

消費者自認倒楣?

消費者:藥廠害的或者醫生開給我的?總要有人來對我負責任。不是我的責任。

藥廠來付?

藥廠可能說:它的新用途,不在我的適應症裡,不提供消費者保固。也許藥物救濟的委員會也是這麼想的。

叫醫師賠?

醫師:治好病,你只是說聲謝謝;治不好,告到要我賠到傾家蕩產?藥又不是我生產的。理性的人會自找麻煩嗎?於是出現防衛醫療。

因此,大家都是輸家,沒有人是Winner,因為沒有信任感

話說舊藥新用,大致上很安全的,是樁美事。

舊藥舊用,本來就有極少數的人會有不良反應,甚至死亡(如:Steven-Johnson syndrome),在目前的醫療能力下,無法完全事先預測出來。

舊藥新用,一樣出現極少數的人會有不良反應,甚至死亡(如:Steven-Johnson syndrome)。問題點在藥物和病人之間的體質交互作用,不在治療用途上。


我問國外醫師說:你們怎麼這麼勇敢地用藥。

他:我們一樣會有醫療疏失,產生糾紛。但是,舊藥新用,是病人想要它的好處(如治秃頭),就應承受它的風險(藥物本身造成的)。醫師的責任,只是告訴病人有什麼風險和好處,讓病人自己做決定,自己承擔責任。

我:你們的病人真好,都很理性,會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任。

他:未必然,只是這類情況去打醫療官司,法官也不會判醫生有責任的(哇,我想移民了XD)

後記,藥,沒有安全到像糖果。即便是糖果,吃多了產生糖尿病,也會要你的命。

僅止Off-label使用藥物,並不構成違法。


不過,目前看來台灣民情,會吵有糖吃,要讓醫師相信病人不會事後翻臉不認臉,病人可能要表現得像個能理性負責任的成人,而不是賴皮的小孩XD (這點社會還有進步的空間,法律人也需要了解這個情況)。病人的行為舉止也影響著醫生如何治療他,醫療信任感是種互動,大家要一起加油。


深入相關法律意見:
【專文】淺談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off-label use)之相關法律問題http://www.chainye.com/c_law03_detail.asp?ids=18